大部分料件于国内购买,如何备案?备案金额与保证金有无关系?
答:根据总署113号令及73号文的规定,我关严格执行对高风险企业备案收取保证金的规定,收取不区分企业经营性质,一般是根据企业综合情况及风险要素高低进行核定,征收相当于进口料件税款的保证金。具体标准如下:
(1)经营企业应提供相当于备案合同进口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末审结的(逾期报关等简易案件除外);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货物已进口,企业不申请退运,而申请继续履行合同的。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海关经分析认为其存在监管风险的,酌情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如属海关原因造成企业需手册延期的除外);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分析具有较高监管风险的,经关(处)长批准,海关可适当掌握收取相当于备案合同的全部进口料件应缴税款一定比例(比例不得小于20%且金额不得少于20万人民币)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相当于某项料件(如重点敏感商品等)应缴税款金额的 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全部设备或主要设备在国内购买,或进口设备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且属首次备案的;经海关核实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显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不符的;既开展国内加工业务,又开展加工贸易的(如已开展国内加工业务的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每次申请开展加工贸易的);其他具有较高监管风险的企业(简单加工、重点敏感商品)办理合同备案、不作价设备审批、外发加工、退厂返工的。
外发加工需收取保证金的,仅对外发加工部分料件,征收应缴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涉及外发加工的合同备案时已征收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不重复收取。退厂返工需收取保证金的,征收退厂返工产品应缴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企业保证金是一笔大金额存款,海关应回答是否有利息?
答:经备案审核风险分析确认企业存在高风险因素的,海关对于企业申请备案以合同为单位进行保证金计征,合同依法履行、按时核销并未出现违规、走私情况的,合同核销完毕可退还保证金,并关办理销案退还保证金手续。根据《海关系统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金利息不予退还,按照规定上缴海关总署及直属海关。
合同保证金是交到那个银行,还是直接交海关,最后到国库?
答:保证金应交到海关指定的银行,目前我关指定为建设银行,凭缴款通知书到我关财务科办理入账手续,由经上级部门核定的经费账户保管,待企业手册正常核销后,凭企业申请退还。对于经通知3个月内仍未前来申请退还手续的、或者合同执行期间存在违规、走私或偷逃税款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转缴国库。